

砌築砂漿配合比設計指導書
1、適用範圍:本指導書(shu) 適用於(yu) 工業(ye) 與(yu) 民用建築及一般構築物中所采用的砌築砂漿的配合比設計。
按規程進行配合比設計時,除遵守規程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(guan) 強製性標準的規定。
2、引用標準:JGJ98-2000《砌築砂漿配合比設計規程》
J65-2000
3、材料要求:
3.1砌築砂漿用水泥的強度等級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選擇。水泥砂漿采用的水泥,其強度等級不宜大於(yu) 32.5級,水泥混合砂漿采用的水泥,具強度等級不宜大於(yu) 42.5級。
3.2砌築砂漿用砂宜選用中砂,其中毛石砌體(ti) 宜選用粗砂,砂的含泥量不應超過5%,強度等級為(wei) M2.5的水泥混合砂漿,砂的含泥量不應超過10%。
3.3 摻加料符合下列規定:
1、生石灰熟化成石膏時,應用孔徑不大於(yu) 3mm×3mm的網過濾,熟化時間不得少於(yu) 7d,磨細生石灰的熟化時間不得小於(yu) 2d。沉澱池中貯存的石灰膏,應采取防止幹燥、凍結和汙染的措施。嚴(yan) 禁使用脫水硬化的石灰膏。
2、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於(yu) 砌築砂漿中。
3、對粘土膏、電石膏的要求,符合JGJ98-2000的3.0.3條有關(guan) 規定。
3.4石灰膏、粘土膏、電石膏試配時的稠度,應為(wei) 120±5mm。
3.5配製砂漿用水應符合現行行業(ye) 標準《混凝土拌和用水標準》JGJ63的規定,采用飲用水。
3.6砌築砂漿中摻入的砂漿外加劑,應具有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該產(chan) 品砌體(ti) 強度型式檢驗報告,並經砂漿性能試驗合格後,方可使用。
4、技術條件
4.1砌築砂漿的強度等級宜采用M20、M15、M10、M7.5、M5.0、M2.5。
4.2水泥砂漿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於(yu) 1900kg/m3,水泥混合砂漿拌合物的密度不宜小於(yu) 1800kg/m3。
4.3砌築砂漿稠度,分層度,試配抗壓強度必須同時符合要求。
4.4 砌築砂漿的稠度應按表4.0.4規定選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