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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蘇南通市出台預拌砂漿管理辦法

日期:2025-04-17 22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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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江蘇省南通市近日出台《南通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》,要求所有新建、生產、銷售、運輸、使用、管理預拌砂漿單位或個人,都必須嚴格執行《預拌砂漿技術規程》等現行標準和規範,並符合環境保護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。對生產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特種砂漿,可以執行經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。

  為(wei) 確保預拌砂漿產(chan) 品質量,促進新型建築材料穩步發展,南通市提高了新建預拌砂漿企業(ye) 的門檻,規定新建企業(ye) 年設計生產(chan) 能力不低於(yu) 10萬(wan) 噸,並配備先進工藝裝備、實驗檢測設備和專(zhuan) 用運輸車輛,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(ti) 係。

  為(wei) 鼓勵建設單位積極使用預拌砂漿,建設單位可根據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,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專(zhuan) 項資金退還手續。凡未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,或預拌砂漿實際使用量低於(yu) 工程規定使用量的,即視為(wei) 現場攪拌砂漿。

  為(wei) 確保建設工程科學使用預拌砂漿,該市規定所有工程必須在設計概算和編製預算時,注明預拌砂漿的使用量和相關(guan) 要求;招標工程項目時必須在招標文件上對預拌砂漿使用予以明確;使用單位應向經過省散裝辦備案登記的企業(ye) 購買(mai) 預拌砂漿;施工單位應為(wei) 預拌砂漿的運輸、使用提供必要條件。與(yu) 此同時,施工方還應嚴(yan) 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標準、規範進行施工,不得擅自改變可能嚴(yan) 重影響預拌砂漿性能的水灰比。凡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定的,由市建設、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(guan) 法律法規,責令其限期改正,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。